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第2條 法規: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2條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其調查研究、維護、修復、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以下簡稱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