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商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糧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11條 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暫停營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糧商所在地當地分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