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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農糧目
糧食標示辦法
第9條
糧食標示辦法 第9條
法規:
糧食標示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9條
碾製日期,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
標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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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包裝糧食應以公制標示內容物淨重,並得標示誤差值。前項淨重之容許負誤差範圍,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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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保存期限得推算為有效日期者,得標示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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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包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由國內負責廠商為之。前條第三款第七目及第八目之廠商為國內糧商者,其標示之廠商名稱應與糧商登記之資料…
第4條
應標示事項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顯著且清晰可辨之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之。但包裝糧食屬國外輸入者,其製造廠商名稱及地…
第5條
糧食之品名有國家標準名稱者,應依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標示;無國家標準名稱者,以適當品名標示。
第6條
包裝糧食之品質規格有國家標準等級且符合相當等級者,應依國家標準等級標示;未達國家標準者,標示等外,並應依國家標準所定品質…
第7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應標示製造糧食所需原料之生產地;國產糧食應標示國名或臺灣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名稱;國外輸入之糧食應…
第8條
包裝糧食應以公制標示內容物淨重,並得標示誤差值。前項淨重之容許負誤差範圍,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一二九二四包裝…
第10條
保存期限得推算為有效日期者,得標示有效日期。
第11條
包裝或容器標示稻米品種者,其內容物含標示之品種含量,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12條
糧食品質規格有國家標準等級者,其品質規格未達國家標準二等以上時,不得使用優質、良質等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或混淆之類似文字標…
第13條
廠商對所製造之糧食,經過特殊處理者,應標明其處理方法。
第14條
糧食之包裝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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