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標示辦法 第6條 法規:糧食標示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6條 包裝糧食之品質規格有國家標準等級且符合相當等級者,應依國家標準等級標示;未達國家標準者,標示等外,並應依國家標準所定品質規格項目標示含量。包裝糧食之品質規格無國家標準者,應參照同種類糧食之國家標準所列品質規格項目,自訂品質規格表並標示含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