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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7條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人事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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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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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依年度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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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八條及漁業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從事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工作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農業發展有功人員候選人或團體:一、農業實驗及研究之方法,突破…
第3條
前條農業發展有功人員之候選人、團體,由其任職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檢具推薦書,向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推薦,或自行…
第4條
前條候選人、團體,由本部遴派(聘)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員及有關專家、學者評審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初審:由本部就推…
第5條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各獎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占候選人或團體之比率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並得頒給獎狀、獎杯及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之獎…
第6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依年度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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