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人事目 第4條 前條候選人、團體,由本部遴派(聘)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員及有關專家、學者評審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初審:由本部就推薦案件委請二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必要時,得約晤候選人或至現場訪問。二、複審:由本部派(聘)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個案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三、核定:由本部依評定入選名單核定得獎人。本部派(聘)任之個案評審及評審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