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9條 法規: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9條 農業產銷班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決議解散者,應於決議日起一個月內,由班長檢具相關資料,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員具名同意解散者,得由任一班員檢具相關資料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