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第10條 法規: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10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由班長召集之。班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班長召集之。班長及副班長因故均不能召集時,得經班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輔導單位指定一名班員代為召集之。農業產銷班班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農業產銷班召開班會時,應邀請輔導單位派員列席。農業產銷班班會應作成紀錄留存,並送輔導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