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農場具備左列條件者,應向農場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農場登記:
一、申請人為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或依法設立以經營農作物產銷為主之法人。
二、場地面積:土地利用型達五公頃以上或設施利用型達一公頃以上者;如兼具兩種經營型態者,按其比例核計。
農場用地應為合法利用,並以集中同一鄉(鎮、市、區)或同一處為原則,但採種之農場不受此限。
三、農場應置一人以上之技術員。
農場登記規則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