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登記規則 第13條 法規:農場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13條 登記之農場應於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證影本,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換證。未辦理換證者,原登記證作廢。登記證之有效期限,依其經營種類及土地權屬狀況予以核定,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