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5條 申領販運商許可證,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其資本額應合於下列基準:一、獨資: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萬元。二、合夥: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三、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前項同一事業資本額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增領販運商許可證副證一件;每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再增領副證一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