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領販運商許可證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連同證書費,向營業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一、販運商名稱及其營業所所在地。二、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住址。三、販運農產品類別。四、組織。五、資本額。前項許可證於核發時,應副知商業登記機關。第一項之證書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