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51條 法規: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稽查 第51條 市場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造決算報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前項決算報告,應將計畫實施及預算執行概況,按計畫項目以文字說明,其預算有變更者,應附註核准日期文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