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二章 設備及經營 第5條 市場經營主體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予延長,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