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二章 設備及經營 第11條 貨品成交後,其買受人應即提貨搬離交易場,如須遲延搬離時,應商得市場同意。前項交易場不得劃分攤位予供應人、承銷人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