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市場應具備之設施如左:一、果菜市場(一)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交易場、交易工具、行情報告牌等)、搬運設施(輸送機及搬…
- 第5條市場經營主體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 第6條果菜市場應置農藥殘留檢驗人員,家畜(肉品)及家禽市場應置獸醫師,魚市場應置製冰冷藏及衛生檢驗人員。綜合市場應視其經營碞目…
- 第7條市場對不合衛生、變質或法令禁止銷售之貨品,應拒絕交易。
- 第8條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並得實施計畫進貨及計畫銷售。供應人及承銷人如切實配合辦理者,市…
- 第9條市場之交易如左:一、拍賣交易:(一)由市場拍賣人員大聲明白喊價,所出最高之價連喊三次無人加價時,即以出價最高者為應買人;…
- 第11條貨品成交後,其買受人應即提貨搬離交易場,如須遲延搬離時,應商得市場同意。前項交易場不得劃分攤位予供應人、承銷人使用。
- 第12條市場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月份交易月報表逕報縣(市)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
- 第13條市場應主動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產品行情報導業務,並提供有關產銷及市場情報予承銷人及供應人。
- 第14條市場每日進貨、交易、屠宰等時間,由各該市場視實際需要情形訂定並公告之。
- 第15條供應人於貨品入場時,應按其種類、等級、重量明白標示,市場並應當場查驗點收。
- 第16條貨品交易之順序,除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優先處理者外,依左列方式決定:一、入場先後。二、抽籤決定。前項二款之交易順序,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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