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33條 法規: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零售交易 第33條 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地區,農民或農民團體得與零售商、零售商團體訂定契約,供應其所需要之農產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