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四章 零售交易 條文:第32~34條(共 3 條) 法規: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全文 第32條凡銷售農產品之零售市場,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第33條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地區,農民或農民團體得與零售商、零售商團體訂定契約,供應其所需要之農產品。 第34條為維護國民健康,配合產銷,促進售價及利潤之合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產品零售交易應予輔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