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
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得廢止許可證︰一、違反
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違反
第二十一條規定者。
三、將販運商許可證、承銷人許可證供他人使用者。
本法所定之處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行查明後處罰。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