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10條 法規: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共同運銷 第10條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所需用之土地,視同農業用地。前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共同運銷集貨場使用,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