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農產品之運銷,得由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其方式分下列兩種:一、以供應再販賣或加工為目的之批發交易。二、以供應直接消費者為目的之零售交易。前項農民團體未辦理共同運銷之農產品或地區,得由農民或農業產銷班自行辦理,政府應積極輔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