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第13條 法規: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13條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業務應由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考核標準辦理考核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