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公告之植物種類,利害關係人得敘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公告:
一、建議人之姓名、住、居所。
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聯絡電話。
二、植物種類及其學名。
三、建議公告之理由。
四、該植物種類主要栽培品種之性狀表。
五、繁殖方法。
六、栽培方法。
七、建議人之簽名或蓋章。
八、提出日期。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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