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58條 法規: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5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或未標示。二、拒絕、規避、妨礙檢查人員依第五十條第一項所為之檢查。三、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