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種苗業者銷售之種苗,應於其包裝、容器或標籤上,以中文為主,並附上羅馬字母品種名稱,標示下列事項:一、種苗業者名稱及地址。二、種類及中文品種名稱或品種權登記證號。三、生產地。四、重量或數量。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事項。前項第二款為種子者,應標示發芽率及測定日期;為嫁接之苗木者,應標示接穗及砧木之種類及品種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