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50條 法規: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種苗管理 第50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種苗業者應具備之條件及設備標準,銷售種苗之標示事項,種苗業者不得拒絕、規避、妨礙;檢查結果不符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條件及標準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