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48條 法規: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種苗管理 第48條 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十年,期滿後需繼續營業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登記證申請換發。屆期未辦理或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登記證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