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追蹤檢定具品種權之品種是否仍維持其原有性狀,得要求品種權人提供該品種之足量種苗或其他必要資訊。
- 第34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二十條及前條所定之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為之;其委任或委託辦法,由…
- 第35條品種名稱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定相當期間,要求品種權人另提適當名稱。
- 第3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品種權當然消滅:一、品種權期滿時,自期滿之次日起消滅。二、品種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送達中央主管機關…
- 第3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品種權:一、具品種權之品種,不符第十二條規定。二、品種權由無申請權之人…
- 第38條任何人對品種權認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得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撤銷…
- 第39條品種權之變更、特許實施、授權、設定質權、消滅、撤銷、廢止及其他應公告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之。
- 第40條品種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品種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品種權者,並得請…
- 第41條依前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品種權…
- 第43條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國民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就本法規定事項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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