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任期二年;其成員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環境部代表各一人。
三、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生物技術、作物育種、生物多樣性、植物保護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專家四人至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