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田間試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試驗計畫執行。其內容如需變更,應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第27條基因轉殖植物試驗材料之運送,應以牢固、不易破碎並能預防散出之方式單獨裝置,不得與其他植物材料混裝,並明顯標示基因轉殖文字…
- 第28條經許可之生物安全評估試驗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告,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試驗計畫名稱。二、申請人。三、執行之田間試驗…
- 第29條試驗期間超過一年者,申請人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提送年度報告。申請人應於遺傳特性調查或生物安全評估等田間試驗計畫結束…
- 第30條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期間,審議委員會得不定期實地瞭解執行情形,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修正試驗內容或延長試驗期限。前項經審議委…
- 第31條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期間如發現基因外流或其他重大影響安全之虞者,田間試驗機構應立即中止試驗,生物安全委員會應採行緊急安全…
- 第32條釋出基因轉殖植物,應依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辦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