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三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 第三節 生物安全評估 第24條 申請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計畫。三、審議通過之遺傳特性調查報告,或第十八條第四項申請合併執行之資料,或第十八條第五項直接申請之證明文件。四、計畫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