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第30條 法規:肥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30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九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補發、換發肥料登記證者。二、違反第十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或換證者。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