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第24條 法規:肥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查驗及監督 第24條 肥料登記證發證機關發證後,發現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所附文件或資料,有偽造、變造或不實者,應撤銷該肥料登記證;有違反本法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一年內經處罰超過二次者,應廢止該肥料登記證。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業者於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該肥料登記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