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第8條 法規: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8條 依本辦法領取獎勵或補貼者,有不符規定或虛偽不實,致不應領取或溢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原獎勵或補貼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應予註銷。前項應返還之獎勵或補貼,得由次期獎勵或補貼扣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