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依本辦法領取獎勵或補貼者,有不符規定或虛偽不實,致不應領取或溢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原獎勵或補貼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應予註銷。前項應返還之獎勵或補貼,得由次期獎勵或補貼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