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主管機關應推廣採用農藝、生物、機械操作及使用天然資源之農業生產管理系統,並排除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之使用,…
- 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業永續發展,應設任務編組,並諮詢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以發展有機國家為目標,每四年提出有機農業促…
- 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其轄區條件逐年檢討及開發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並鼓勵民間合作生產或共同運銷組織參與設置。公有土…
- 第7條主管機關得對農產品經營者依本法驗證所需費用、技術提升、行銷通路擴展、產銷設施(備)、資材、資金貸款及其他與有機農業發展相…
- 第9條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優先採用在地有機農產品。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團體或企業成立農民市集,提供銷…
- 第10條主管機關應進行有機農業科技技術研發,提供資訊及人員培訓。主管機關應鼓勵所屬人員參加有機農業相關教育訓練。中央主管機關應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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