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本法規已於 2021-01-1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7條 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驗證、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增項評鑑、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重新評鑑及前條所定追蹤查驗,準用第七條第一項之程序辦理,或由驗證機構依個案判定後執行其中必要之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