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生產廠(場)遷移或增加驗證產品類別,應重新申請驗證。
分裝或流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其廠(場)遷移不涉及變更原有作業及管理措施者,不受前項限制。
但遷移後之廠(場)應符合衛生安全相關之規定。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1-1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3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1-1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3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