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第6條 法規: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6條 主管機關應於取樣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驗);委託辦理品種或其他事項檢驗者,應於取樣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送達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受委託檢驗機關、法人、學術或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受委託檢驗機關(構))辦理檢驗。受委託檢驗機關(構)應於收受前項樣品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