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四章 公糧保管 第9條 公糧業者於簽訂契約時應將提供收儲公糧稻米之倉庫分別編列號次,並將各庫房之結構、面積、倉容量及設施等相關事項,以書面報請分署備查列管。公糧稻米倉庫如有增設、變更時,亦同。前項經分署列管之倉庫,非經分署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用途或堆儲與公糧業務無關之物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