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9條 法規: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六章 其他管理事項 第29條 公糧業者因承辦之公糧業務量減少或停辦相關公糧業務時,分署得暫停其經收公糧稻穀。公糧業者於契約有效期間經撤銷或廢止糧商登記,分署應暫停其稻穀經收及稻米加工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由其持續辦理稻米保管業務至原有庫存稻米撥付完畢,再行終止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