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將下列公糧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委由公糧業者辦理:一、稻穀經收業務。二、稻米保管業務。三、稻米加工及撥付業務。本會得就本辦法所定契約簽訂與執行之監督及其他管理事項,委任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