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相關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母法 第17條 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稱交換,係指與家庭農場間為有利於農業經營而交換坐落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之耕地;所稱耕地總面積,係指共同生活戶內各成員所有耕地之總和。家庭農場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申請免徵田賦,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明其購置或交換前後之耕地總面積及標示。 本條定義的名詞 交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