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中央主管機關為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特定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實施計畫產銷,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下列之措施:一、訂定生產目標。二、劃分農產品或原料供應區。三、訂定產銷配額。四、訂定農產品或原料收購規格。五、訂定最低收購價格。六、輔導產銷業者採行契約生產或契約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