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72條 法規:農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相關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72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違反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