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71條 法規:農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71條 休閒農場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變更用途或變更經營計畫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分別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登記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