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法規: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會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過半數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