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農業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