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4條 法規: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會計目 第五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24條 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