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3條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
- 第4條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過半數同意。
- 第5條農業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
- 第6條凡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涉及該農業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
- 第7條農業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如屬外幣應折合新臺幣元,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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